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报告表批复申请”已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由盂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会上专家提出了审查意见,报告编制单位山西欣一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专家意见”对《报告表》进行了补充修改,我局原则上同意专家意见和结论。
二、本项目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盂县路家村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盂县恒泰皇后煤业有限公司现矿井水处理站内,地理坐标为东经113度26分10.006秒,北纬38度0分6.565秒,项目总投资315万元。企业拟建设矿井水处理系统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处理水量为100t/h(2000t/d),可提高矿井水处理系统的处理能力,当矿井涌水量超过2000t/d时,综合处理车间两套系统(70t/h+100t/h)同时启用,确保矿井水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防止因处理能力不足而导致的矿井水环境污染问题。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改造现有综合处理工艺(70t/h)和新增处理工艺(100t/h)。
三、在工程实施中,必须保证《报告表》规定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在实施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现场应满足“六个百分百”的具体要求,做到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在风速达四级及以上的天气情况下,应当停止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并采取苫盖、洒水等相应的防尘措施。建设单位使用尾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减少机械和车辆的有害废气排放。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生活废水以及混凝土养护废水等。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产生量小,用于施工现场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
运营期: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企业矿井废水,企业矿井水经隔油+混凝+沉淀+过滤+消毒综合处理后回用。项目无法回用部分的矿井水,依托现有深度处理(曝气生物滤池+超滤+次氯酸钠消毒)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固体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对于废包装袋、纸箱、木条、钢板等可回收垃圾,可交由物资回收公司处置;其他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苫盖,及时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处置,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尽可能采用密闭车斗或用苫布遮盖严实,避免沿途洒落形成二次污染。
运营期: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为废超滤膜、废活性炭、压滤污泥、废药剂包装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超滤膜:矿井水处理站深度处理单元超滤装置超滤膜需定期更换,更换时直接委托厂家回收处置;废活性炭:项目废水处理过程活性炭过滤器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厂家定期回收处置;压滤污泥:矿井水处理站污泥主要成分为煤泥,经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后的与原煤一起送洗煤厂进行综合利用;废药剂包装物,收集后由药剂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分离浮油以及设备维修维护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厂区建设危废贮存库,危险废物收集在密闭容器内,分类分区存入危废贮存库,专人管理,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专人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按规定操作机械设备,遵守作业规定,减少碰撞噪声;施工运输车辆应合理规划行驶路线,合理安排运输时间,减速慢行,禁止鸣笛;严格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于施工要求不得不在夜间施工的阶段,需依法申报,
运营期: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机械噪声、水泵产生的涡流噪声等。在设备选型上,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从根源上降低噪声源的声压级;在总体设计上布局合理,将主要的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并室内安装;在产噪设备安装连接时,采用软性连接方式;对电机功率大的机械采用减振垫;平时生产中加强对各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厂区绿化措施,加强生态管理,并制定落实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五、项目在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规划、土地、安全、消防等相应手续,且严格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后,方可实施。
六、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件及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并报阳泉市生态环境盂县分局备案。
七、你单位应自觉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八、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后,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